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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协会自律公约 根据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的责任。为此,特制定中国投资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政府指导、监督;不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在投资建设中自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拒绝国家明令禁止的产业和产品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第三条从事项目决策、参股投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基金运作、企业上市以及其他投资活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按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规避风险原则,民主科学决策,不搞“人情”项目;不损害投资者权益、融资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会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管理规定,实行资产负债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和超限额投资担保,在规避可预见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各类投资活动,对国有资产和公司资产要建立保全措施。 第五条进行投资项目建设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核准或备案;自觉遵守国家的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认真完成环保、能源、技术等评估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国有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不搞层层转包,防止资金浪费和流失,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不出现质量低劣的工程。 第六条各项经济活动都要杜绝行贿受贿和诈骗行为;严格按合同、协议办事,按约定提供产品、货物、资产和服务,按约定付款;无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货款、员工工资和其他服务费用,不得抵赖或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 第七条如实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实情,不讲假话,不编假数字,不造假账。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开展正当交往与合作,按规定收付费用,不搞回扣,不馈赠也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提供也不接受免费旅游和其他公款消费活动等。 第九条未经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授权,会员不得以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国内外各种交往活动。对会员自行以协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协会要追究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或其他不良后果,相关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协会对会员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信函、走访、投诉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犯自律公约的会员,由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阻,口头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在协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者,解除其会员资格。 本公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