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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投资专业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委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新基建投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性质:本专委会是经中国投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批准成立的新基建投资领域专业性社团组织,是中国投资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和本条例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在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中国投资协会章程》和《中国投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致力服务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领域;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推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促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响应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技术创新为驱动,以信息网络为基础,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在此理念的基础上,持续推动新基建事业的强劲发展,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第四条 专委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A座1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为投资主体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需求,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组织投资主体之间的交流活动。 (二)搭建智库平台(内设新基建产业战略研究室),邀请新基建方面的理论专家、投资专家、学者开展新基建产业投资理论、政策和技术研究,为政府部门建言献策,为会员企业和各投资主体提供新基建产业政策咨询、技术支撑、行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投资论证与管理服务。 (三)搭建项目平台,以新基建产业项目为抓手,开展项目咨询、项目推荐、项目对接和落地,为会员企业、合作伙伴、项目投融资方做好咨询服务,做好决策者、投资者、管理者、经营者的参谋。 (四)搭建金融平台 1、充按照政府的实际诉求,由项目专家顾问团会诊,提供符合政府诉求的定制化融资方案及整体计划的资金错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债、双创债、基金债、振兴债、保理、金租、外资、信用贷等多种金融工具); 2、聚集各类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战略投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基金、金租、保理、信托、供应链金融等),确保满足政府方的多元化资金需求并保证资金如约到位; 3、整合大量LP和GP资源,有效、科学、合理地融入政府平台;充分发挥投资协会的平台作用,协助会员单位创建“新基建产业投资基金”,为会员企业、合作伙伴、项目投融资方提供新基建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落地,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五)举办研讨会、洽谈会、论坛、培训、博览会、会展等交流活动,促进行业之间、企业和政府间及关联行业之间的合作。 (六)建立新基建行业信息数据库,研究新基建行业发展趋势,发布新基建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市场预测预报工作。 (七)组织开展新基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活动,提升中国新基建发展的国际影响力,组织举办“新基建投资峰会”等活动。 (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投资政策、投资战略、投资咨询等相关研究工作。 (九)宣传国家在投融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十)为会员和其他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监理、资产评估、资金筹集、融资申请等咨询服务; (十一)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二)推进投资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建设,培养投资项目管理人才,帮助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提高投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投资项目效益; (十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理事)两类。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四种。加入专委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理事)同时是中国投资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协会章程与本专委会条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专委会; (三)在新基建有过投资实施经验、金融领域具有良好业绩、有较大投入能力或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单位(或个人)相关材料; (二)经专委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和专委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予会员证, (四)经审核通过成为中国投资协会会员后,在协会和专委会网站公示。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专委会入选理事会的会员在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专委会全体会员在本团体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凭专委会理事资格参加协会和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专委会会员可以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入选理事会员可获得协会和本专委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向协会和专委会提名、推荐会员的权利; (六)对协会或专委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条例和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和专委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和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和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条例或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专委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投资协会审查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得提前或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视为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电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专委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视为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电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品德与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审查和决定所有财务活动;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薪酬及奖励; (六)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驻会副会长(专职)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监督和审查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 (四)接受会长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根据发展的需要,聘请相关政府部门领导、新基建相关的金融、投资、风险管理、科技等领域的专家及学者为顾问。 第三十条 专委会顾问职责与要求: (一)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具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研究经验,做过国家级课题研究负责人或者新基建研究及实施类的相关负责人; (二)投资类专家要求有新基建方面相关投资经验,主导过基建项目、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三)管理类专家有从事管理十年以上经验的,实际从事过行业或政府管理的; (四)以上入选专家将作为新基建专家自动入选中国投资协会专家数据信息库。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设立秘书处,为专委会日常办事部门。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下属部门或办事处,采取社会招聘的方式配备经会长确认同意的精干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依据以下条款执行: (一)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严格遵守《中国投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规定,保证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合理、合法、真实、准确及财务手续和票据的完整; (二)专委会设出纳一人,负责专委会的财务手续、票证、薪酬等与财务相关文件的整理、制定、核查、计算和报送等具体工作; (三)出纳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国投资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专委会内部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审核、审查和甄别财务手续; (四)所有财务手续和报销凭证,需经会长签字确认方可由出纳报协会财务部审核进账。 (五)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捐赠; (三)协会核拨的经费;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课题收入、咨询收入、会议培训收入、资料收入等); (五)政府资助与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按照中国投资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包括: (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 (二)员工工资及临时用工等相关费用; (三)专家顾问咨询费; (四)编辑、印刷资料及刊物的经费; (五)日常办公经费、差旅费及其他经费开支; (六)其他不违反会计法和相关财务制度的正当开支。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专委会换届或更换财务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各类保险、公积金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专委会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投资协会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专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中国投资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